一、组织机构

主办单位: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

承办单位:海南省体育赛事中心

海南省青少年体育联合会

东方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

协办单位:海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

海南省武术协会

东方市武术协会

东方市太极拳协会

支持单位:中国体育彩票

执行单位:海南省民传武术交流中心

二、时间地点

2025年3月9日,海南省东方市

三、竞赛项目

(一)个人项目

1.太极拳

二十四式简化太极拳,四十二式太极拳,陈式、杨式、吴式、武式、孙式、和式太极拳,武当太极拳,太极拳八法五步等。

2.太极器械

三十二式太极剑、四十二式太极剑、其他太极剑、太极枪、太极杆、太极扇等。

3.其他拳术

长拳、南拳、形意拳、八卦掌、八极拳,通臂拳、劈挂拳、翻子拳,地躺拳、象形拳,查拳、华拳、炮拳、红拳、少林拳、武当拳、燕青拳、七星拳、罗汉拳,咏春拳、五祖拳、洪拳、五形桩等。

4.其他器械

刀、剑、鞭杆,棍、枪、朴(大)刀、铲、叉,双刀、双剑、双鞭、双钩、双匕首、双锤,九节鞭、双节棍、三节棍、流星锤、绳镖等。

(二)集体项目

1.集体拳术

2.集体器械(包括拳术、器械混编的项目)

3.集体太极拳

4.集体太极器械(包括太极拳、太极器械混编的项目)

四、参加办法

(一)各市、县武术协会、老年体协、太极拳协会,各乡镇、社区、企业、学校、武术机构、太极拳辅导站等单位和个人均可报名参赛。

(二)各队报领队1人,教练1人,运动员人数不超过20人,男女不限。

(三)一名运动员必须以同一身份报名,代表一支队伍参赛。

(四)每名运动员最多可报1项拳术、1项器械,1项集体项目的比赛。

(五)每个单位最多可报1个集体项目,集体项目上场比赛人数不能少于6人。

五、竞赛办法

(一)采用中国武术协会审定的《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(2024)》和本次赛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(二)比赛执行中国武术协会《武术竞赛纪律规定》。

(三)各项比赛时间规定

1.太极拳个人项目:不超过4分钟,演练至3分钟时,裁判长鸣哨提示。

2.太极剑个人项目:不超过3分钟。演练至2分钟时,裁判长鸣哨提示。

3.其他拳术、器械项目:不超过2分钟。

4.集体项目:不超过6分钟。

注:所有项目比赛时间不设下限,只要不超出规定时间即可;超出规定时间达1秒至5秒扣0.1分,依此类推。

(四)集体项目须配音乐(自备音乐)。音乐中不得出现说唱等内容,出现说唱者,由裁判长总扣0.1分;未配乐者,由裁判长总扣0.1分。比赛时,各队自备播放器,由本队教练或领队负责播放音乐。

(五)个人项目年龄分组

1.儿童组(A 组):7至11岁(2014年1月1日至 2018 年12月31出生日);

2.少年组(B 组):12岁至17岁(2008年1月1日至2013 年12月31日出生);

3.青年组(C 组):18岁至39岁(1986年1月1日至2007 年12月31日出生);

4.中年组(D 组):40岁至59岁(1966年1月1日至1985 年12月31日出生);

5.老年组(E 组):60岁和60岁以上(1965年12月31 日之前出生者出生)。

(六)同一拳种,同一年龄、性别报名人数达到5人时,均单独设立项目进行比赛。不足5人的项目,合并到其他项目比赛。

(七)比赛服装、器械自备,不做统一规定,但须符合项目特点及比赛规定。

(八)集体项目不分年龄组别。

六、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

(一)个人项目:按年龄组别及男女性别分别录取一等奖20%、二等奖30%、三等奖40%,颁发奖牌和证书。按照实际参赛人数录取。

(二)集体项目:按项目类别分别录取一等奖20%、二等奖40%、三等奖40%。集体项目给获奖单位颁发奖杯,给个人颁发证书。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录取。

(三)设“体育道德风尚奖”,评选办法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。

(四)评选优秀教练员、优秀裁判员、优秀运动员,评选办法另定。

七、报名与报到

(一)报名

1.报名截止时间:2025年3月1日。

2.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:报名表、身份证(或户口簿)复印件等。否则视为报名无效。

3.报名截止后,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。如确需更改运动员姓名、参赛项目者,须书面申请,经组委会同意方可更改。

4.各代表队须于2025年3月1日前,把word格式的电子版报名表发至组委会电子信箱。

5.报名联络方式:海南省社区运动会武术比赛组委会。联系人:马俊祥18789773110、18673166139(微信同号),周国倩18289911666,魏根岭13903990099,梁军13801063397;电子邮箱:hnwushu@126.com。

(二)报到

1.各代表队于3月8日下午在海南省东方市报到,详细地点另行通知。

2.报到时须将参赛队员的自愿参赛责任书等有关材料一并交到报到处。

八、经费

(一)参加比赛的所有费用(包括食宿、交通、保险、体检、医疗等)由参赛单位自行负责。

(二)本次比赛集体项目免收费用。

(三)个人项目每人每项需缴纳赛事服务费50元。

九、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

(一)仲裁按国家体育总局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执行。

(二)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由组委会选聘。

十、其他

(一)组委会有权无偿使用参赛人员音像图片资料进行宣传推广。

(二)组委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赛事做出相应调整。

(三)凡参赛选手必须服从组委会的一切活动安排,否则视作弃权处理。

(四)此规程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所有。

(五)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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